履约,还是违规?让企业无从选择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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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位从事苗木经营20多年的刘先生,最近收到了法院的传票:他租地的农场要解除合同,理由是他改变了土地用途。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10年前,刘先生的企业作为招商引资对象,与河北某一国营农场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合同规定所租的千亩土地种植苗木。刘先生除了在租地上做苗木生产,还种植了上百种柳树做试验。
  经过筛选,大部分柳树品种被淘汰。剩余的试验苗木也老化、干稍,面临着死亡,到了苗木更新的茬口。从去年开始,河北各地也陆续开展了耕地“两非”整治,刘先生租的苗圃地属基本农田,按照政策要求,基本农田是不能栽植苗木的。
  去年底,刘先生向农场领导咨询,问苗圃地种树还是种粮。对方说县里传达了上级文件,在基本农田上不要种树,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和麻烦。随后刘先生向农场提交了种树土地改种农作物的申请报告,计划把剩余的苗木砍掉轮作,先种植农作物,如果政策允许的话再选育、种植苗木。农场一直未回复。
  今年春天,刘先生把剩余的试验柳树砍掉了,由于疫情管控,到5月,地里才种上农作物。不久前,刘先生突然接到法院传票,农场要解除合同,理由是土地用途改变了。因为按照合同约定,土地不种植苗木就是刘先生违约。
  刘先生很憋屈,在当前的耕地政策下,遵守合同约定继续种植苗木违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中已明确要求,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
  但如果种植农作物,农场又不表态,按原合同刘先生是违约的,农场可解除合同。刘先生说,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只有荒废土地,但按照合同约定也不能撂荒。
  之前业内也发生过类似的合同纠纷,法院经审理的结果是:如果所发包、承包的土地属于基本农田,违反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的规定,合同是无效的。
  刘先生说,合同是多年前签的,当时很多地方都这么做,甚至一些县市还拿钱补贴流转土地(有些是基本农田)种植苗木。他砍掉将枯死的树是一种正常的生产行为,种粮也是为了响应政策,不知道为何会上了被告席。
  据本报记者了解,尽管经过多次修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关于“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的规定是一直都有的。但苗木行业内,租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并签了合同的也不少,而且合同期限一般比较长,也算是在特定时期遗留的问题。
  刘先生现在很苦恼,不知道怎么解决这一难题。因为苗圃地设施投入较大,地里还有不少苗木,现在又很难租到新的能种植苗木的土地,如果农场不能按原合同续租,公司将会遭遇较大的损失并面临发展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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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17日 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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