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保护补偿条例》 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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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部专门针对生态保护补偿的法律——《生态保护补偿条例》自6月1日起施行。

 

《生态保护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对开展重要生态环境要素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依法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域开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

 

《条例》首次给出了“生态保护补偿”的官方定义:“通过财政纵向补偿、地区间 横向补偿等机制,对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开 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的激励性制度安排。生态保护补偿可以采取资金 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购买生态产品和服务等多种补偿方式。”

 

多年来,我国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此次颁布的《条例》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补偿的具体范围、补偿方式等进行了明确规定。补充方式主要包括财政纵向、横向补偿和市场机制补偿。其中财政纵向是指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把一些重点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地纳入补偿范围;地区间横向补偿是指流域之间、区域之间的政府间补偿;市场机制补偿则明确提出了政府搭台、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补偿路径。

 

根据《条例》要求,补偿范围和方式的确定应综合考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生态保护成效等因素,以确保补偿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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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罕坝生态风光(陈美谕摄)

 

 

2024年6月7日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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